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第十师一八八团十连职工,住北屯市。
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252271X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玉路(原北屯宾馆南楼三楼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14084元,执行费461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001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新 民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皮丽扎提·金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