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民初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友壁,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示,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252271X9,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北屯市昆玉路(原北屯宾馆南楼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宗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万佳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485439.2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位于北屯市新区××街××街××路××路××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土建部分的承包协议。原告根据协议带着几十个民工对书香苑8号楼、9号楼、10号楼进行施工。**履行了主要材料供应和部分民工工资发放。原告已完成协议约定的8号楼、9号楼、10号楼的土建部分施工,**已付工程款2280777元,未与原告结算,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原告为涉案8、9、10号楼的施工,向案外人借款、未付清部分民工工资、租赁费。原告认为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与原告无关,**应按设计图图纸的面积,按约定的每平方米550元计算,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85439.25元。被告万佳建筑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及万佳建筑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挂靠被告万佳建筑公司,借用万佳建筑公司资质与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2019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书香苑;劳务带辅材(辅材每平方140元,开发票);承包内容和价款,原告承包土建部分(设计图散水以内),不含水、暖、电、防水项目施工。**以每平方米410元包干方式计价(此价格不含税)。结算时按建设面积计算,超深部分另算,地下室按一半面积计算;质量要求,本工程以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验收为标准,如达不到标准,应按要求进行返还,费用自理;工程结算办理与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步进行;主材由**提供(钢筋、红砖、水泥、砂石、混凝土、保湿材料和涂料);辅材由原告提供(塔吊、大板、木方、钉子、铁丝、搅拌机和所使用的工具);工程完工时,原告协助相关部门验收;原告进场施工到二层封顶7天到10天内,**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200000元;2019年10月底停工后,**根据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款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7月中旬,原告开始对书香苑8号楼、9号楼、10号楼进行土建施工建设,现主体已封顶。涉案工程因水、电、暖、绿化、硬化道路、消防等正在建设中,至今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且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成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