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新疆五家渠监狱第三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父),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四连职工,住新疆北屯市海川一八八团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英(***之妻),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北屯新城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252271X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玉路。
法定代表人:汪宗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693436244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安登州,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对***、***、汪绪君、汪勇、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未予全面、慎重审查,导致案涉工程水暖电实际施工人及工程量和价格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民初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76.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蓝文瑜
审判员 顾新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