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民初315号
申请人:北屯市海天轻质隔墙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RY092,住所地北屯市博望西街429号欧亚国际商贸城16幢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北屯市海天轻质隔板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新疆阿勒泰市188团。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晨,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聂兴华,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海川188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57252271X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玉路(原北屯宾馆南楼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宗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屯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6883460XT,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莉,女,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住新疆北屯市。
申请人北屯市海天轻质隔墙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聂兴华的银行存款46575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聂兴华的银行存款46575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成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