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
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昆玉路(原北屯宾馆南楼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新4323诉前调确4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本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新4323诉前调确4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案款35600元。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送达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经济收入、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保险登记、无公积金登记等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艺 钟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