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昆玉路。
法定代表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49元,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32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3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3月9日通过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对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走访被
执行人 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所在地的财产线
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屯万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桦
审判员麦祖义
审判员于德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