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23执异6号
案外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3000668844Q。
法定代表人赵艳辉,系五郭店乡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于立潮,系五郭店乡副乡长。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后颜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83799224U。
法定代表人胡增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96560424。
责任人郭永强,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内丘县五郭店乡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金生
人民陪审员  赵彦超
人民陪审员  李阳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富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