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亮子岭旅游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6民初989号
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后颜懈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增朝,任经理。
被告:河北亮子岭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任经理。
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亮子岭旅游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瑞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