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523民初1014号
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后颜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83799224U。
法定代表人:胡增朝,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素亚,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丘县五郭村,组织机构代码796560424。
负责人:郭文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五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存之、李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郭村委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打井款8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前身是邢台市邢州钻井工程队,后因规模扩大,更名为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9月15日,原告(邢台市邢州钻井工程队)与被告签订钻井协议合同,工程名称为五郭村钻1号机井,孔深大约350米,每米300元,合同造价为105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开钻前付原告20000元,钻至200米处付20000元,剩余款项完工后全部付清。原告在2012年1月底前将该机井打成,被告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只在2012年1月20日给付原告20000元,其余欠款85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钻井协议合同、付款证明单、邢台市桥西区水务局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五郭村委会欠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打井款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成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丘县五郭店乡五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拖欠原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打井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志强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