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30财保248号
申请人:河北大器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沧盐公路卜老桥村头十九中队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9K4UE0M。
法定代表人:张海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泉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后颜懈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MA0F2CH29L。
法定代表人:胡永普,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后颜懈社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083799224U。
法定代表人:胡增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大器钢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泉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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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泉兴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及邢台市润泉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