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403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秀江
被执行人:何雅利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雅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长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