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0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西新兴开发武警51号楼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冯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平山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森,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4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付费用总计2183534.23元。我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在锦州银行存款188000元,我院于2019年5月9日将此款扣划到本院执行专户,并于2019年5月14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我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2019)辽0403执1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代理审判员 : 浦 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