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40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系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工资款XXXXX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2元。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5年11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保险收益、无公积金。并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社区,社区证实被执行人***已经一年以上未在该社区出现过。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工作内容均有查询回执、社区证实、失信决定书、终本约谈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