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3163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恒基中都花园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晋0702民初31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7000元,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西街16号15幢2单元25层2501号房屋一套并提存了原告提供担保的803100元现金。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担保现金的提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7000元的冻结和被告***名下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西街16号15幢2单元25层2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现金803100元的提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三虎
审判员*晖
审判员韩海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