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02民初3163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修文村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恒基中都花园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67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以现金8031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超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齐三虎
审判员*晖
审判员韩海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