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04执30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404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18425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322元,执行费472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372692元。现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4执30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11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