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1民初1337号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某,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1.86元,减半收取计12895.93元,由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