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孟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825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福都茗苑3号楼2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的(2023)内08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5)内0825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