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825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福都茗苑3号楼2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作出的(2023)内08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5)内0825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