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4执114号 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民初2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9249.7元、负担诉讼费、保全费623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5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1014.2元,付给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365489.2元(含诉讼费、保全费),缴纳本案执行费552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4执114号案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