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01民初2169号
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国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伟,该公司法人。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64元,邮寄费80元,合计2644元。由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