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11653号
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亚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刚,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彦吏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古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