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704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70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02093(执行费1379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