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704民初310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系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被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猛,系四*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0704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案外人***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SGM6475DAA1)的同时,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案外人***名下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查封的同时,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