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2777号
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文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川BTQ8**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请求保全的金额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货款本金95602元,截止9月19日利息633.85元),故本院对保全金额调整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