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70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97725元及利息,尚余977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有车辆两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三套、土地八宗,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四川丰泰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剑
审 判 员  魏 东
人民陪审员  曾永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