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诉绵阳市游仙区家和顺暖通技术维修服务部、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4民初310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家和顺暖通技术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127-4号。 经营者:***,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文胜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7月9日出生。 被告:***,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游仙区家和顺暖通技术维修服务部、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绵阳市家福来暖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