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民初5171号
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汇源办事处大王庄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82277184N。
法定代表人:丁向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利,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伟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振兴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749604819。
法定代表人:王大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阳,平顶山市鲁山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九成,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留义,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伟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九成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鲁山县万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杨晓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