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利,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伟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振兴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749604819。
法定代表人:王大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阳,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留义,平顶山市鲁山县豫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伟伟,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跃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