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399号之二
原告:湖南森林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煤炭坝社区沙子坡二组37号。
法定代表人:刘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皮市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施水珍。
原告湖南森林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森林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森林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403元,共计1428元,由原告湖南森林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毅梅
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
人民陪审员 许进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