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426号之二
原告:***,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皮市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施水珍。
原告***与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11元,共计1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毅梅
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
人民陪审员  许进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