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8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皮市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施水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厚兵,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苌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苌淼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违反施工标准施工,上诉人有权减少相应工程价款。被上诉人在施工中任意缩减工程量,未依照施工图纸标准对排水管道四周进行支撑和加固,仅排水管道的部分结点用砖支撑。沉箱施工不同方式的市场报价不同,实砌施工明显高于点砌施工,两者在施工材料、施工工作量、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质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根据法律规定,在客观上无法选择重作方式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按照实际施工方式减少相应的工程款差价。二、关于施工工程的结算情况,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2020年5月12日,上诉人联系工人对被上诉人施工瑕疵进行维修,共花费维修费2800元。后胡海潮就该笔维修款与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同意从施工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然而,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亦未在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请求二审法院对施工工程结算情况重新审理。
***辩称,2018年2月5日,***与上诉人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施工完毕三年多,已经投入使用,***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法院应予以确认。上诉人自行制作证据推翻三年前施工完毕的事实,是为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苌淼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5234元;2.苌淼公司承担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5日,***与苌淼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1条约定,苌淼公司将工程所在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789号—公园壹号项目二期货量区高层2栋至10栋室内装修工程之室内卫生间沉箱制作、室内地坪找平工程承包给***,材料由苌淼公司提供,所有设备、工具等***自行购买。工程总价款为970000元,工期自2018年2月5日2018年8月15日。施工工期内,***和苌淼公司口头变更了合同,原本约定由***施工的2栋一10栋,变更为其中第8栋无需***施工,***实际施工2-7栋和9-10栋,第8栋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施工,***和苌淼公司合同金额也由970000元变更为758588元。双方在《施工合同》第6.1条中约定,苌淼公司每月底支付上个月的70%的工程款,工程整体施工结束后,双方结算手续完善后支付结算款的95%,最后5%的质保金一年后全部付清。期间苌淼公司通过股东钱美华向***付款455984元。2019年9月17日,苌淼公司的项目部向***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关于***6号、7号栋找平、卫生间沉箱找平已经全部完工,七月份进度款未支付完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承诺10月份支付完成剩余进度款。承诺书加盖了苌淼公司的项目部章。之后,苌淼公司又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截止目前尚欠工程款222604元未支付。另查明,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开发商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苌淼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开发商使用,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因此,一审法院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已经结算,尽管苌淼公司对结算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来予以反驳,且苌淼公司项目部亦承认还有项目进度款没有支付,故一审法院对***提交的结算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苌淼公司尚有222604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关于保函费,因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且并不是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工程款22260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3014元,保全费2096元,共计5110元,由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苌淼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碧桂园公园壹号二期工程卫生间沉箱盖板示意图》、《工程报价清单》,拟证明根据施工图纸卫生间沉箱制作的砖砌施工设计应当环绕卫生间四周及多排横贯的条砌式架构,上诉人在施工前已向被上诉人提供施工图纸,且被上诉人在上述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卫生间沉箱制作项目施工报价125元/平方米。证据2.施工现场照片、《***施工队工程量结算单》,拟证明2019年12月6日上诉人验收时发现被上诉人实际施工违背了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架构要求,未与上诉人协商擅自缩减工程量和施工设计,要求被上诉人在工程量清单上注明并签名认可施工单价暂定75元,具体由上诉人核定后确定单价。证据3.《***沉箱盖板实际施工图》、《卫生间沉箱制作安装人工单价》,拟证明为方便比较差异,上诉人请专业人员按照被上诉人实际施工情况绘制实际施工图纸,两者在施工材料、施工工作量、施工质量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市场价格被上诉人实际施工单价75元/平方米。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款结算表》,拟证明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且客观上无法重作的情况下,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发出了《工程款结算表》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施工情况结算工程款,即扣除施工差价196200元。证据5.《民事判决书》、快递底单及单号查询页面,拟证明2021年2月22日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经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中示意图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中清单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案涉工程属于小工程,上诉人并未出示过施工示意图,***根据施工员的指挥进行施工;对证据2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目的有异议,结算单是上诉人事后重新制作的,上面没有***签字认可,属于单方面制作,没有法律效力;对证据3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案涉工程是上诉人承包工程的一小块,没有给过施工图,也没有交付施工图的交付单据,《安装人工单价》上面没有任何一方签字,没有法律效力;证据4没有原件,是一审之后上诉人重新制作的证据,是***起诉之后才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并没有认可,对***没有法律效力;对证据5的三性、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苌淼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苌淼公司提供的证据5符合证据三性规定,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双方陈述案涉《工程双包施工合同》系苌淼公司与***签订,虽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有权要求苌淼公司按照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案涉《工程双包施工合同》内容,双方对案涉工程总价约定为固定总价,结合合同第六条约定及苌淼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可以认定至2019年9月17日苌淼公司认可***所施工的6#、7#沉箱、找平施工内容完成并符合进度款支付条件。其次,苌淼公司现提出***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但经审查案涉《工程双包施工合同》所附《土建泥工报价清单》并未约定***施工方式是“条砌”还是“点砌”,苌淼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与***之间关于施工设计图纸交换情况及案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具体情况,且案涉工程多为隐蔽工程且施工跨度不短,苌淼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施工过程中其就***施工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苌淼公司二审中提供的关于***施工质量存疑、应予扣款的证据上没有***方签字确认,故苌淼公司关于***违反施工标准施工要求减少相应工程价款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苌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上诉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符建华
审 判 员 姚贤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佳洪
书 记 员 孙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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