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3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袁成林,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皮市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施水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1)湘01民终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长沙县,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登记,申请执行人以该房屋属于农村自建房不便处置为由申请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委托苏州市姑苏去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成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成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赔偿金263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