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21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袁成林,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皮市街**。
法定代表人施水珍。
原告***与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苌淼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袁成林、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苌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11189.83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26756.54元(即增加医疗费15566.71元)。
被告***答辩要点:1、原告未按建筑行业规范佩带防护措施,自己工作失误导致眼睛受伤,且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事后没有及时去正规医疗机构治疗,才酿成眼睛被剜除,应承担不利后果;2、事发时原告施工区域不是被告承包的返修范围,是苌淼公司施工员要求原告返修,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苌淼公司作为甲方未按规定为原告购买工人意外保险,属于违规。
被告苌淼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20年1月2日,***经人介绍后接受***的雇请,在长沙碧桂园公园壹号6栋504室从事泥工施工,即将墙面上空鼓的瓷砖敲掉,再将墙面砂浆铲平,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每天400元。2020年1月4日,***在铲平砂浆的过程中,墙灰溅入到其右眼中。当天,***去融城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就医,因周六没有眼科医生值班,***在长沙天心周阳艳诊所进行了眼部清洗。2020年1月6日,***因存在右眼疼痛、视力下降等不适状况,到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费医疗费1546.13元,出院诊断结果为:右眼化脓性眼内炎;右眼急性虹膜睫状体炎;右眼角膜异物剔除术后并感染,....,并建议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0年1月7日,***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7天,进行了右眼眼内容剜除、结膜囊成形手术,花费医疗费4519.7元。
2、2020年4月14日,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结合被鉴定人伤情实际情况,后续右眼假体植入、定期眼药水护眼等费用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的确定,或参照相关医疗机构评估进行计算。***支付了本次鉴定费用2200元。
3、2020年7月15日,***再次前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3天,进行了右眼义眼台二期置入手术,花费医疗费16020.99元。
4、***认可从***处领取了10000元医疗费。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一)原告***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20540.69元,有医疗费票据证实,予以认定;2、营养费,原告主张5000元,因原告***构成七级伤残,且鉴定机构评定营养期为90天,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800元,因原告住院8天,按每天60元的标准计算为480元;4、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右眼假体植入6000元,每月眼药水60元计算20年共计20400元,因原告已经进行了右眼假体植入且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前述医疗费中,故后期治疗费仅计算眼药水的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定期眼药水护眼,每月眼药水约50-60元,本院酌情确定按5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20年为12000元;5、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66351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0907元,原告主张100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6、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根据其伤残七级,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2元/年标准计算20年为3187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7、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因原告受伤后为治疗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其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00元;8、误工费,原告主张按2019年度湖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08元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36648元。本院认为,根据其工作性质,按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建筑业”年收入51025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误工费为25512.5元;9、精神抚慰金20000元,根据原告所受伤情的伤残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20000元;10、鉴定费22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412049.19元。
(二)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分配问题。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的装修系由被告苌淼公司承包,被告苌淼公司将6#栋室内瓷砖类贴面施工分包给了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且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作为一名老泥工师傅,应当自己佩带眼镜等防护措施,且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是造成墙灰进眼睛的主要原因。被告苌淼公司未给工人购买保险属于违规。本院认为,***受***雇请为其提供劳务,***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中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其对原告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严格按规范施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本院确定***承担65%的责任,***自负35%的责任。被告苌淼公司与***是否存在承包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工程单包施工合同”没有被告苌淼公司的盖章(仅有胡海潮的签字),无法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份合同乙方***也拒不提供盖章的合同原件,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苌淼公司与***存在承包关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从事泥工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前述责任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65%的责任即267831.97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故仍需赔偿257831.97元。关于被告苌淼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工程系被告苌淼公司分包给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苌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7831.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3198元,由原告***负担1198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