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10489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西联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皮市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49225.5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922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8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98元,由原告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4729元,被告苏州苌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6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盛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盛威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8426.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18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的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线索。2017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范围内的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未查到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17日,本院第二次对被执行人在**范围内的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次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5月30日,本院至上述账户开户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2237元。2018年6月6日,本院将上述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同时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49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审判员*健审判员*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