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58号
原告: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龙泉国际b座23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亭,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湖777号济南衣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姣,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山东相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296号。
法定代表人:冯相喜,经理。
原告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相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2元,减半收取计6016元,由济南嘉泰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永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春龙
书 记 员 杨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