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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开源国际中心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河南贯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行终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