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4民初3406号
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URWDK4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东南小区13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068825279N。
法定代表人:*治兵。
被告:***,男,汉族,1971年0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
本院在审理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新疆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00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