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民初1548号
原告: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
主要责任人:马兰智,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宇,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销售经理。
被告:新疆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蒋治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与被告新疆恒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2.3元,减半收取计4526.15元,由莎车县北方六环钢结构彩钢厂负担。
审 判 员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卡迪尔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杨 育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