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0234542Q,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苏09民终4625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清郁
审判员  陶鹰峰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