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39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根,胡万楼,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0234542,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厚森装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厚森装饰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注册地虽然在亭湖区,但并不在该地营业,主要办事机构在盐都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为公司住所地。另案涉争议工程所在地在盐都区永宁汽车城,为方便诉讼,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盐都区。故本案应由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203639.26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徐俊华找原告商谈装饰工程(永宁汽车展厅装饰)材料供应事宜,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2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数量、质量、颜色及时供应了石材。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15年11月24日双方对帐结算,合计货款为531256元,减去己付货款,在先结算65%货款的情况下,被告欠原告货款37700元后被告又支付2万元,尚欠17700元,另还欠35%货款185936.6元,合计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3639.26元。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未果,现依法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28日,厚森装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因盐城永宁汽车城工程需要,向乙方采购装饰石材。合同对具体履行事项作了约定,未对争议管辖作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厚森装饰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货款,***诉至法院。厚森装饰公司登记的公司注册地点在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1幢402室。2018年10月6日,厚森装饰公司承租了李某艳位于盐城市盐都区,作为主要营业机构。该经营地点属于盐城市盐都区。另双方合同所需材料送至盐城永宁汽车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为合同纠纷,而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属于盐城市盐都区,故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淑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瞿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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