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668***与***、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366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粉红(系***妻子),女,1968年12月12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交纳),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春水
人民陪审员  严向阳
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