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青年苑****。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盐城厚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厚森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厚森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以南,属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范围,实际办事的地址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与神州路交界处,属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徐连庆、***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以厚森公司名义中标永康商业广场装修工程,***在***实际施工的该工程中务工,经结算***尚欠工资4万元为由,要求***、厚森公司支付欠款4万元及利息。据此,本案双方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厚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厚森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