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晟裕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3财保57号
申请人:贵州晟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4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大海,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249号7层1-7-1。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晟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银行账户为12×××74中的693010.41元存款,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被申请人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银行账户为12×××74中的693010.41元存款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韦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