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113号之一
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兰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原告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