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11544号
原告: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23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海,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兰剑,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耀辉建筑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兰海、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24元,减半收取17212元,由贵州开维喜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