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02民初171号
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群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锦绣东街6号楼绿城花园步行街1-113号。
法定代表人:祝丹丹,经理。
被告:王洪连,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
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原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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