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302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群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锦绣东街6号绿城花园步行街1-113号。
法定代表人:祝丹丹,经理。
申请人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巴楚县鑫盛商贸有限公司的207565元债权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巴楚县鑫盛商贸有限公司的207565元债权。
案件申请费1558元,由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善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俊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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