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74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斌,系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北路(晨光国际五金建材城2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0092754845Y。
法定代表人:余群英,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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