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30民初2608号
原告: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图公路北侧(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中强,经理。
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北路(晨光国际五金建材城29幢)。
法定代表人:余群英,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定于2021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计5520元,由原告巴楚县青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燕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姚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