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30民初461号
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远方财富中心23层04-01号。
负责人:童燕,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北路(晨光国际五金建材城29幢)。
法定代表人:余群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水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新疆众城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 梅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芝娴